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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7民初1351号

李俊杰与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俊杰;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1351号

原告:李俊杰,藏族,干部,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王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李俊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俊杰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李俊杰负担。

审 判 员 杨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聪聪

书 记 员 朱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