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1351号
原告:李俊杰,藏族,干部,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王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李俊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俊杰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李俊杰负担。
审 判 员 杨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聪聪
书 记 员 朱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