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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921号

李长照、马玉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照;马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4民初921号

原告:李长照,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玉丽,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李长照与被告马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照诉称,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为12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马玉丽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马玉丽向李长照借款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被告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当日,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的账户显示向“马*丽”转账100000元。原告表示银行打印要求隐藏对方户名的一部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原告与被告对借款100000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条出具当日,原告的账户显示向“马*丽”转账100000元,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收款账户并非被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借款。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已经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按照年利率6%主张。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1月15日已经要求还款,因此,本院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5日开始计息,对原告利息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长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29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春燕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 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