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2民初283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昕,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李铁军,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潘昕、李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铁军于2019年5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洪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李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