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2民初3412号
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益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09469632N。
法定代表人:谭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燕,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燕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芯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葛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