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902号
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河阳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靳平花,经理。
被告:李秉联,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秉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潘妮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