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民初9762号

高秋霞与吕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秋霞;吕怀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9762号原告高秋霞,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石松静、程艳楠(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怀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高秋霞与被告吕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樊永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松静、程艳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怀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72800元,以后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6厘从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经朋友介绍,被告因业务需要周转资金,于2010年8月21日借原告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0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1日,被告吕怀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高秋霞现金300000元,于2010年10月底前归还。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归还过借款及利息。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还款的具体金额,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吕怀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怀亭偿还原告高秋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高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2元,由被告吕怀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樊永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司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