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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执保472号

王振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223执保472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王振方,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大王村委会大王**,身份证号:3421231956********。被申请人李红铭,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住,住尉氏县岗李乡岗李村**份证号:410223198509128030。

二、案件的由来关于王振方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豫0223民初2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红铭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2019年5月24日将民事保全裁定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保全经过和结果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后,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审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8日采取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承办人:张发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