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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执573号

平顶山市高阳路新胜利建筑模具租赁站、南阳建工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高阳路新胜利建筑模具租赁站;南阳建工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高阳路新胜利建筑模具租赁站,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鹤林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分公司院内。注册号:410491603000026。经营者:刘爱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鞠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高阳路新胜利建筑模具租赁站与南阳建工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3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国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