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
被执行人:刘志博,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住夏津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双臣、钟立君、刘志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博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博名下住房公积金46649.00元,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