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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7执467号之一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

被执行人:刘志博,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住夏津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双臣、钟立君、刘志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博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博名下住房公积金46649.00元,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