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1936号之二原告卜会强,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伟,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被告杨小兵,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卜会强诉被告易伟、杨小兵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小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会强撤回对被告杨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判长 夏成华
审判员 闵继承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