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1880号
原告:王聪,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简阳市合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巴黎春天雄州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577596961F。
法定代表人:杨彬。 原告王聪与被告简阳市合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王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