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民初34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
负责人:吕其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牛花丽,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济源分行)与被告牛花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济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被告牛花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济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36725.11元(截止2019年4月16日本金34999.14元、利息537.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9.29元、消费手续费699.5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7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牛花丽向原告申请贷记卡,经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后,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为其开卡,卡号为62×××04,信用额度为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足额归还原告款项。被告牛花丽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牛花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4999.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9.29元、消费手续费699.55元、2019年4月16日前的利息537.13元,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被告牛花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