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49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金某,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香某,女,201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张金某。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东段财贸学校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张某某等诉被告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于2019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95000元。现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董亚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