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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493号

张某某、张金某等与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闫某某;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49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金某,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香某,女,201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张金某。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平顶山市丽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东段财贸学校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张某某等诉被告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于2019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95000元。现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张某某、张金某、张香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董亚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