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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2215号

司飞飞、李讳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司飞飞;李讳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215号

申请人:司飞飞,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

申请人:李讳讳,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申请人司飞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讳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司飞:飞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司飞飞撤回申请。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