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215号
申请人:司飞飞,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
申请人:李讳讳,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申请人司飞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讳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司飞:飞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司飞飞撤回申请。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