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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1005号

钱之登、徐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钱之登;徐多;王红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钱之登,男,生于1986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徐多,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王红娥,女,生于1985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钱之登与被执行人徐多、王红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徐多、王红娘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本院(2019)鄂2822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