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钱之登,男,生于1986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徐多,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王红娥,女,生于1985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钱之登与被执行人徐多、王红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徐多、王红娘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本院(2019)鄂2822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