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民初1538号
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赞雄,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夏、陈健,分别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和新生儿科主任。
被告:黄亚传,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诉被告黄亚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