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04民初27015号

王健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瑞;王健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7015号复议

申请人:林瑞,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健子,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怡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健子与上海尹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舜商贸”)、林瑞、戴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27015号民事裁定书。林瑞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林瑞复议称,林瑞作为尹舜商贸的股东,两次减资决议作出时,尹舜商贸均未对原告负有债务,现林瑞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10,000,000余元,原告的行为可能对林瑞造成财产损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若林瑞认为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另案要求原告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瑞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嶔操

审 判 员  晏 莹

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