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3051号
原告:何克云,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1170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110288。
被告: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凤鸣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143582595。
法定代表人:余正跃,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正跃,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原告何克云与被告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何克云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克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何克云负担。
审判员 柳惠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