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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3051号

何克云与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克云;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3051号

原告:何克云,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1170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110288。

被告: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凤鸣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143582595。

法定代表人:余正跃,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正跃,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原告何克云与被告贵州跃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何克云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克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何克云负担。

审判员  柳惠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