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民终89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刘思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刘思君;张良建;闫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

负责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思君,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利,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建,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忠宽,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div>

负责人:顾恩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思君、张良建、闫忠宽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已与刘思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富柱

审 判 员 孙 岩

审 判 员 刘化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静娜

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