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法定代表人:杨晚华。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3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在白云区**建和经济社“大路西”(土名)、新兴村经济联合社、第六经济社“荔枝园”(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5586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种植条件;
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建和经济社“大路西”(土名)、新兴村经济联合社、第六经济社“荔枝园”(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409平方米规划为农用地用地、园地)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二项中“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建和经济社“大路西”(土名)、新兴村经济联合社、第六经济社“荔枝园”(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409平方米规划为农用地用地、园地)的土地”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3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中“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土名)、新兴村经济联合社、第六经济社‘荔枝园’(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409平方米规划为农用地用地、园地)的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第二项中“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3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在白云区**建和经济社“大路西”(土名)、新兴村经济联合社、第六经济社“荔枝园”(土名)地块处)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5586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种植条件。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