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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004号

倪志与姚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志;姚蕴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2004号

原告:倪志,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贽,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蕴谊,女,1986年9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倪志与被告姚蕴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倪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倪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蓓蓓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