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2004号
原告:倪志,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贽,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蕴谊,女,1986年9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倪志与被告姚蕴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倪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倪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蓓蓓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