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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0414号

许文镇、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许文镇;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10414号 原 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农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222号香缤中心1层靠府东路区域、10层、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许文镇,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信用卡纠纷 2020年10月14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许文镇立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60元及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尚欠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金额2997.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未到庭,未做答辩。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欠款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6月4日 合同名称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卡号 6228027675009100 利息 日息0.35‰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 裁判理由 泉州农商行与许文镇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许文镇接受泉州农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许文镇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泉州农商行依合同约定要求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许文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6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21日的利息3158.08元、违约金801.67元及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647.99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许文镇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书琪 二Ο二Ο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万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