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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2448号之一

曹锦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曹锦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448号之一 被执行人曹锦标,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关于曹锦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7)粤0604刑初15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锦标名下银行存款5266.80元.该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604执24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明

审判员  曹 彦

审判员  白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健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