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239号
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渝上时光商业街负****。经营者:刘韦宏。
原告朱志鹏诉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朱志鹏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秦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