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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9239号

朱志鹏与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志鹏;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239号

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渝上时光商业街负****。经营者:刘韦宏。

原告朱志鹏诉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朱志鹏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秦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