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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694号

李广辉、何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辉;何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694号

申请人:李广辉,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韦珉,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珩,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俊锋,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人李广辉与被申请人何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广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锋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5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804194599912019000006】,为申请人李广辉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广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锋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