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杨利,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特别授权代理,系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涂玉萍,女,1977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利与被执行人涂玉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利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5民初126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涂玉萍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涂玉萍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