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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3292号

汪世宝、远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世宝;远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汪世宝。

被执行人:远瑞霞。本院在执行汪世宝与远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远瑞霞存款本金2905.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远瑞霞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