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汪世宝。
被执行人:远瑞霞。本院在执行汪世宝与远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远瑞霞存款本金2905.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远瑞霞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