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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3458号之二

何招、黄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招;黄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3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招,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黄建文,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申请执行人何招与被执行人黄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99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建文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655元及利息、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304.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公司股权。(二)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黄建文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黄建文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文名下粤S×××××、粤S×××××汽车(查封时间为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因未能找到车辆位置,暂无法对其作出处理;查封被执行人黄建文在东莞市柳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800元的股权份额,查封时间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因暂未查找到该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无法评估价值。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需延长上述财产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何招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3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尹玉英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