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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民初314号

朱某与谷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乌兰察布电业局察右后旗供电分局。

负责人:王晓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谷某、原审第三人乌兰察布电业局察右后旗供电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8民初8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审判长 荆 茂

审判员 张丽君

审判员 牛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余月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