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51号之一
原告: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果场村。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芳洋,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同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在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景路66号云内动力技测大楼北楼50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同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景路66号云内动力技测大楼北楼50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
被告:云南同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金融中心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
被告:徐良,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原告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同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南同润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同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2128元,减半收取计251064元,由南京攀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阿珍
审 判 员 王方方
人民陪审员 张琳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