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6民初754号 原告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肖,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海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用,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李怀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64元,减半收取8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于春玲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