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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177号之二

邵海青与温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海青;温联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3177号之二

原告:邵海青,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温联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邵海青与被告温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邵海青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邵海青负担。

审判员 端木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