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32执468号之一

曹乐平、闫竹良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曹乐平;闫竹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乐平,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闫竹良,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曹乐平与闫竹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竹良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耿晓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