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乐平,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闫竹良,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曹乐平与闫竹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竹良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耿晓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