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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执736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安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代表人曹江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安军,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安军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安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72727.7元及利息,未受偿72727.7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