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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295号

郝文全与王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文全;王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95号原告郝文全,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玉明(原名王占龙),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全与被告王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全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郝文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柳俊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代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