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95号原告郝文全,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玉明(原名王占龙),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全与被告王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全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郝文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柳俊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代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