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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执362号

马登普、宋长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登普;宋长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3执362号申请人马登普,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宋长星,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执行马登普与宋长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长星名下登记的豫H×××**、豫H×××**丰田牌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长星名下登记的豫H×××**、豫H×××**丰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佳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