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3执362号申请人马登普,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宋长星,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执行马登普与宋长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长星名下登记的豫H×××**、豫H×××**丰田牌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长星名下登记的豫H×××**、豫H×××**丰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佳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