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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1771号之一

贾宾与靳涛、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宾;靳涛;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771号之一 原告贾宾,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斌彬,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代理人杜丽娜、李亚梦,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小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靳涛。 原告贾宾与被告靳涛、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贾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定330000元(利息计算至欠款实际支付时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50万元,用于被告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8月8日被告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欠款并不再支付利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靳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被告所在地均为桥西区,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桥**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靳涛住所地为桥**,被告河北爱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桥**商务楼**,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桥**,因此案件应当依,因此案件应当依法由二被告住所地即桥**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在借贷关系产生时,即出借款项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因此,应由被告靳涛住,应由被告靳涛住所地法院即桥**人民法院管辖贵院,称住所地为长安,称住所地为长安区法》第22条,原告住所地与经,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地法院管辖。据被告靳涛了解,原告经常居住地并非上述地址,没有在长安区辖区居住。以上,本案贵院管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桥西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户籍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亦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现居住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驳回被告靳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80元,由被告靳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