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7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小艳,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玉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昆,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小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小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15日间,被告人章小艳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古城区经营“云南名烟专卖店”。2016年3月份,被告人章小艳向一个不知名的“江西男子”购买卷烟后,从昆明通过物流发货给章小艳,2016年3月15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在玉龙县宏兴达托运部苏C×××**货运车上查获发给章小艳的装有2个品种94条卷烟的3个纸箱,后跟随送货员到章小艳租住的古城区,并当场查获10个品种160.9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卷烟的价格为75,328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随案移送并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抓获经过;2.被告人身份证明;3.检查笔录;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照片;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鉴定意见;6.价格认定意见书;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函、证明;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9.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小艳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为75,3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小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小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小艳辩称:对罪名有意见,店里面有许可证,只是不是我的名字;对价格金额有意见,做笔录的时候是5万多6万。被告人章小艳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数额认定有意见。本案中存在未遂,且假烟没有价格。2.社会危害性小,假烟没有流入市场。3.网上追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章小艳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15日间,被告人章小艳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古城区经营“云南名烟专卖店”。2016年3月份,被告人章小艳向一个不知名的“江西男子”购买卷烟后,由该“江西男子”从昆明通过物流发货给章小艳,2016年3月15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在玉龙县宏兴达托运部苏C×××**货运车上查获发给章小艳的装有2个品种94条卷烟的3个纸箱,后跟随送货员到章小艳租住的古城区,并在201室当场查获10个品种160.9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卷烟的价格为75,328元人民币。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报告、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被告人章小艳无自首情节。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章小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在宏兴达托运部苏C×××**车上查获卷烟2个品种共94条,后工作人员跟随送货员到古城区章小艳租住的房间内,查获10个品种160.9条卷烟。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照片,证明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对查获的上述卷烟登记保存在案。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鉴定意见,证明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章小艳处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经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从章小艳处(托运部及出租房)查获的卷烟的价格为75,328元。7.宏兴达货物托运单,证明该单显示货物于2016年3月14日从昆明托运过来,收货人“江某、157××××****”。经章小艳确认,托运单是出售给其假烟的江西男子填写的,应当是为了规避调查随便填了一个名字,托运单上的联系电话系章小艳使用。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函、证明,证明章小艳在古城区经营的店铺在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记录及处罚信息。自古城区烟草专卖局于2011年11月成立以来,古城区光义街官院巷57、58、59号均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记录;章小艳、周某在古城区及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均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记录。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章小艳处查获的卷烟扣押后暂存于玉龙县烟草专卖局。10.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5日,章小艳带玉龙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到其所经营的小卖店内后,工作人员在小卖店内查获的假烟是其所有,这些假烟是其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跟不知名的男子购买的;其也曾以同样的价格跟章小艳拿过卷烟,章小艳的店里平时会放起数量较大的假烟。(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其来丽江在古城区开客栈,客栈有4间铺面出租,第三间是卖卷烟的,是从2015年12月份开始租的,开烟店的是个30岁左右的江西人,她的微信名叫“燕”。11.被告人章小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3月15日在宏兴达托运部及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卷烟12个品种254.9条系其向别人购买后准备进行销售,在宏兴达托运部所查获的软玉溪50条、玉溪尚善44条的价格还没有算,在其租住的201室所查获的卷烟是之前以6,000多元购买的。12.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章小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涉案卷烟情况说明,证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将玉龙县局2015年至2016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含章小艳案件的卷烟)运至安宁进行了统一公开销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章小艳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小艳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为75,32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小艳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章小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小艳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小艳的自辩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章小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4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维护市场秩序,打击犯罪,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小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泽荣
审 判 员 和凤生
人民陪审员 马锦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和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