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4执704号
申请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左春鹏,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6673037123被执行人潘娜,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4号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标的5000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2.2019年4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并冻结银行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发现被执行人潘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赵振东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顾德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