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904号之一
申请人:张桂兰。
被
申请人:成汝斌。
原告张桂兰诉被告成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桂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汝斌的财产26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汝斌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路分理处账号内存款26万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