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121执1275号

张艺潇、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艺潇;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张艺潇,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艺潇与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8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300-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日,依法对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已在(2018)鲁1121执599号案件中将查封的红木家具及根雕处分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债权已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均提出了异议。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且告知了未能提供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权利义务。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锦安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振环

审 判 员  范 军

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