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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5202民初1046号

陈斯葆与曾帅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斯葆;曾帅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粵5202民初1046号

原告:陈斯葆,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帅贵,男,汉族,1996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原告陈斯葆诉被告曾帅贵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在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陈斯葆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玩城

人民陪审员  郑文泳

人民陪审员  谢晓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鑫附: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