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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1执3438号

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人民政府、关长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人民政府;关长家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1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三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1001649573L

法定代表人:姜志洋,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关长家,男,1957年1月29日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三台村西屯。 身份证号码:2102191957×××××××× 2018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7)辽028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瓦房店市三台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关长家双方签订的住房安置协议(编号为1002072)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房照号为1x0的房屋腾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关长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现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由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