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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30民初869号之一

刘新卫、李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卫;李欣;石家庄宏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30民初86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向路,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刘新卫,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

申请人:李欣(系刘新卫之妻),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

申请人:石家庄宏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女人世界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69402542P。

法定代表人:刘增标,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路与被申请人刘新卫、李欣、石家庄宏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鲁0830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卫、李欣、石家庄宏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路于2020年6月2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欣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欣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强国考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谢静

书记员黄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