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终13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炬,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秀荣,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朱炬因与被上诉人齐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上诉人朱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