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力光爱,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张祖全,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杨增花,女,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光爱与被执行人张祖全、杨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力光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4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81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陆 慧
审判员 肖 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