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676号
申请人:方庆书,女,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冯鹤,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2553A。
法定代表人:万平华,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方庆书、冯鹤与被执行人遵义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