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1民初113号
原告:杜益宗,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居民。
被告:吴满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农民。 原告杜宗益与被告吴满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杜益宗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益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益宗负担。
审 判 员 朋礼奎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陈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