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3260号
原告: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闫文鸿,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秀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李兆建,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闫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