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4民初280号
原告:孙飞,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弘峰,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柯然,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杨岩,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孙飞与被告杨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弘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34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7日,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款借据。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34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为1710元)。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收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条因杨岩资金周转不足,暂从处借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1434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本人于2018年1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本人在2018年1月7日前未及时还上欠款,我们将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此借据于当日签字起效,即产生法律效力”;“收条本人杨岩身份证号码现依据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向身份证号码借到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14340元),本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归还”;“借条今杨岩身份证号码向孙飞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8年1月7日归还。如未及时归还欠款,将追究法律责任。此借据于当日签字起效,即产生法律效力”;“收条本人杨岩身份证号码今日借到孙飞人民币贰万元整,本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条件归还”。被告均在前述单据落款的“借款人”或“收款人”处签字、捺印。对于被告同一天向原告出具两个借条、借两笔款项,原告解释为当天下午又借款20000元、手写了一份借条、收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条、收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两组借条及收条,原告与被告对借款34340元(14340+20000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借款,被告应于约定的借款期即2018年1月7日届满前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3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以及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飞借款本金34340元,并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春燕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 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